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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原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做了如下修订:关于审批权限下放方面,《办法》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更加方便申请人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关于申请材料要求方面,《办法》取消了出具证明函和无偿使用目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关于缩短审批时限方面,《办法》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办法》新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第14条明确了申请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第15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第16条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办法》细化销毁要求,针对申请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自然资源部根据销毁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明确和细化了申请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时间、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对《暂行办法》中“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提法相应调整为“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为公告全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自然资源部对现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20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hao@mail.mnr.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2022年8月30日

附件 :

  • 1.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2. 关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至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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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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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     慧  

审核:余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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